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鐘孝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3,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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