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569號債權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戊○○○、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戊○○○、甲○○、乙○○等係被繼承人 朱遠洲 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朱遠洲積欠債權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故對之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丙○○、戊○○○、甲○○、乙○○等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其對被繼承人朱遠洲之繼承權,並經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四五二號准予備查在案,則丙○○、戊○○○、甲○○、乙○○等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並無清償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