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韓金發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