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90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肆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