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告己○○
2號壬○○
2號庚○○乙○○
樓之2丙○○
號辛○○
號2樓戊○○巨甲金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之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2411號貪污、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潘進柳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