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貳千元。
二、聲請狀當事人欄列載聲請人為乙○○、甲○○,惟當事人欄未列相對人為何人,僅於事實及理由載明與相對人為「母女」關係,請補正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