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976號債權人哲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奇珍 非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159,76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暨金額、交貨日期、債務人已給付各該項目貨物之貨款金額、尚未給付貨款金額即應收帳款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經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簽收受領前項明細表所示之全部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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