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債權人 謝輝霖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乃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依高等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第19號提案審查意見所示,因本件債務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送達文件,請台端另依法定後為債務人選任法定代理人後向本股陳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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