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翁豐榮
蔡中豪
相 對 人 黃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而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
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