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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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8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方婉菁
       林宥宏
被   告  洪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6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時,邀同訴外人 吳珍瑩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放款借據」1份,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
之約定,原告憑被告於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
書」撥款,共申請撥款8筆,金額總計為128,625元,依放
款借據第4條第2項第3款約定,借款人應於最後教育階段
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又上開借款利息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5%
浮動計算,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改按1年期定期郵儲金
加碼0.15%浮動計算,另依原告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
09900437701號函為紓解學生還款壓力,原告自行吸收0.06
%,106年10月1日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06%,故其就學貸款利率為1.15%(計
算式:1.06%+0.15%-0.06%=1.15%)。另依放款借據
第6條約定,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約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經原告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並將借款人積欠之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上開所定利息及本金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之原告借款利率加碼年利率1%固定計算;上開
所定本金及利息之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計算。詎被告自106年10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未依
約清償,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126,60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仍未蒙
繳納。原告業於107年4月19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揭款項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
書、就學貸款利率表、利率資料、臺灣銀行99年9月16日銀
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
,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及受償數額為
調查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事實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事實,經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準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間││
├─────┼─────────┼───┼──────┼───────┤
││自106年9月1日起│1.15%│自106年10月│逾期在6個月以│
││至107年4月18日止││2日起至清償│內者,按左列利│
│126,602元├─────────┼───┤日止│率百分之10,逾│
││自107年4月19日起│2.15%││期超個6個月部│
││至清償日止│││分,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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