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五號
上訴人 楊琛興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一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三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楊琛興自訴被告甲○○侵占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張吉賓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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