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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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五號
上訴人乙○○
鄭欽樑 鄭晴琴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與丙○○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三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查本件上訴人在第一審追加之訴部分,第一審法院漏未裁判,原審法院亦未對此部分之訴加以裁判,上訴人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亦未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竟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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