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四二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聲請書誤載為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更犯妨害家庭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健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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