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債務人 高苡宸高成君 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一所載更生方案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第1點清償期數為96期,惟本院109年10月28日裁定誤載為72期,為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如附件一所示內容。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8,098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2,975,216元。││4.總清償金額:777,408元。││5.總清償比例:26.1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86│33│├──┼──────────────┼──────┼──────┤│2│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963,130│8,065│├──┼──────────────┼──────┼──────┤││合計│2,975,216│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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