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7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133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弟患有重度殘障,無法自行照料日常生活,家中大小事頓告停頓,陷於紊亂,為此聲請交保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而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乙○○、丙○○等人證述在卷,復有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涉犯搶奪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搶奪、竊盜犯行,於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為本次搶奪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搶奪犯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本件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