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何秀菊 │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5月31日│11,586元│No086447│ 甲存 1120││││二信用合作社建││││-2││││國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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