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所處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6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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