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曉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度偵字第2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城簡字第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許志龍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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