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薇 律師被告 陳朝傳 (已歿)
陳音如 陳美如 陳建昆 陳健夫 陳浤洺 柯寬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附民字第69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朝傳、陳音如、陳美如、陳建昆、陳健夫、陳浤洺、柯寬仁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字第6號刑事判決,就被告陳朝傳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被告陳音如、陳美如、陳建昆、陳浤洺部分諭知無罪,被告陳健夫、柯寬仁部分諭知免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蔡子琪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