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廖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訴訟代理人「范振鐘住同上」之記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訟法第239條規定
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