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11號原 告 陳炳釧 被 告 陳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延展宣判期日,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陳思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