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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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陳炳釧
被   告  陳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宣判期日,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5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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