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37號
上訴人甲○○
乙○○即 衛漙 被上訴人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於審理中為訴之變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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