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三二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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