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0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1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榮宏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芬
法 官高榮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