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13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30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不包含強
制險)
給付方法:
當場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不另給據。簽名:乙○○
餘額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給付參拾伍萬元、
九十七年八日三十日給付參拾伍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