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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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3號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送達代收人 崔金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國璋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881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