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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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張麗卿
施佑蓉 施佑典 施佑承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被告 謝源信
林志維 鄭靖達 陳冠盛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103年度重訴字第188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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