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反訴原告甲○○右當事人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