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五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四月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