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方文祥 上列聲請人方文祥因與相對人 高聰明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方文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謄本、異動索引(全部資訊均揭示)、土地所有權人高聰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高文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高文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高正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