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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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三人陳蓁倪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20號被告陳郁允違反森林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陳蓁倪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第三人陳蓁倪係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憑(偵18520號卷第39頁)。茲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認上開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陳郁允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聲請沒收上開車輛,則本院自有依職權命第三人陳蓁倪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又第三人陳蓁倪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第三人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