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甲○○
國民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一、檢附相關文件,說明失業原因及正確離職日期,如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