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80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儲蓄獎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儲蓄獎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儲蓄獎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儲蓄獎券,本院將宣告該儲蓄獎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組別│起迄號碼│張數│券別│金額(新臺│發售日期│發售單位││││││幣/元)│││├───┼──────┼──┼──┼─────┼──────┼────┤│8792│00000-00000│10│D│1,000,000│97年2月4日│B34│││││││││├───┼──────┼──┼──┼─────┼──────┼────┤│8793│00000-00000│5│D│500,000│97年2月5日│B3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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