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45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號3樓
法定代理人 翁佩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怡秀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利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7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