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邱基峻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