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