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丁○○、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