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煥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
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義煥於民國100年8月14日7時52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前之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因 賴清河 欲探視居住於前揭處所之配偶及小孩,因而與該處房東林義煥發生爭執,賴清河報警處理,嗣員警 古昇隴 、 王志宏 據報到場後,林義煥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不要管他,他是 肖仔 (臺語,意指瘋子)」等語,辱罵賴清河,足以貶抑賴清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清河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101年7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