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幼蘭 律師被告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鄭仁哲 律師 黃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定亞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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