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原告 陳俊廷 即 陳文堯 之繼承人
陳姿勳 即陳文堯之繼承人 陳宜駿 即陳文堯之繼承人 詹海明 李孝中 陳代聖 李昆銘 楊國龍 陳盛榮 吳國深 曾金財 周水樹 何台生 林明生 吳宗文 李命承 鄭炎賦 江少濤 王州 李永興 陳萬德 呂永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複代理人 楊恭瑋 律師被告南港花園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錢利仁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王洲 」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