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廖政勝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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