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88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如下:
(一)相對人丙○○於民國92年11月11日死亡,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陳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覆資料,並具狀更正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到院。
(二)債務人 蔡連昆 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死亡,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陳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覆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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