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所提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許炎灶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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