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編號3外),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4、5、
6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及編號4、5、6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及附表編號4、5、
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1項│第2項│條例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8月底某日起至95年5│93年8月底某日起至95年5│93年8月底某日起至93年│││月18日│月18日│11月2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593│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593│94年度核退偵字第116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判決日│95年8月8日│95年8月8日│95年7月3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確定日│95年9月11日│95年8月8日│95年8月31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不得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續下頁)┌───────┬───────────┬───────────┬───────────┐│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毀越門扇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9日起至同年月│95年8月9日起至同年月│95年7月26日│││17日│17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84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84號│95年度偵字第2794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36號│95年度訴字第3536號│96年度易字第466號││├───┼───────────┼───────────┼───────────┤││判決日│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6年4月10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36號│95年度訴字第3536號│96年度易字第466號││├───┼───────────┼───────────┼───────────┤││確定日│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96年5月3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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