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定代理人林錦村上列當事人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死亡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惟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又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