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再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再簡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朱立大
再審被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
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
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
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
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
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再審之訴不合法,逕行駁回之(最高法
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
第35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僅具狀表示:「原告朱立大要求再審沒
辦法」等語。觀諸其書狀內容,再審案號、再審理由、關於
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均付之闕如,且未予指明
,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且本院無庸命其補
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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