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詹雅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鈞院104年勞簡上字第17號請
求給付資遣費等案件之原審(即103年桃勞簡字第21號)於
民國10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兩造陳述內容,容有進一
步瞭解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開庭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
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
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
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桃勞簡字第21號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於103年10月16日庭期之法庭開庭光碟,查其聲
請狀之內容僅指「就原審10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兩造
陳述內容,容有進一步瞭解必要」,並未敘明其有何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是難認其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
庭光碟之要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