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債權人 胡吳沅廷高欣鋼鋁工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金約林俊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林金約之戶籍謄本並無更名記錄,請釋明債務人林
金約即林俊仁之原因,並釋明對債務人林金約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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