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45號聲請人 黃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職業收入,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已據其提出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以為釋明;且查聲請人之家戶收入僅約新臺幣12萬元,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又衡酌其訴訟事件尚待法院審理始知其勝敗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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