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203號債權人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信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喬穎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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